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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·15“浙版新消法”系列案例开讲啦|一案带你完美躲避餐饮促销、通知下单消费争议

2018-03-02 市消保委 台州市场监管

2017年3月30日,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,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
对此,市监君曾发文普及

浙江出台新办法规范预付式消费 新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

而今

办法施行将近一年

第35个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即将来临

即日起

市监君将发布系列与办法条款相关的消费案例

都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哦

希望能助亲们避开消费陷阱

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地权益

民以食为天

第一课当然要讲跟吃有关的那些事儿

第一课

“吃货节”变“糟心日”?咋整?


案情简介

2017年5月,台州某综合商城“吃货节”活动期间,江先生在该商城一餐饮店消费,付款时被告知只有使用“五折卡”才能享受全场“5.17”折,江先生要求餐厅根据海报内容“全场5.17折”付款却遭到拒绝。双方协调未果,江先生向椒江区消保委求助。


处理过程及结果

椒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,第一时间赶赴现场,了解事情经过。经了解,该商场的“吃货节”活动在其宣传海报内未明确表示需要使用“五折卡”才能享受折扣,仅在海报内留有一个名为“小五妹妹”的微信二维码,并配有“具体详情以及五折卡操作请骚扰我们小五妹妹”的字样,但字体较小,与海报上“5.17 全场5.17折、5.18-19全场6.17折、5.20-21全场7.17折”等内容字体大小形成鲜明对比。

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协调,餐饮店退还多收江先生餐费,并主动提出给予江先生100元的经济补偿。同时,对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的该商场海报有明显误导消费者倾向之处,该商场当天作了整改。


案例评析

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。对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;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”。

这就意味着,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的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比如“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我店所有”“本店商品一经售出,概不退换”等,就属于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。一旦因此发生争议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;有两种以上解释(比如经营者、消费者各执一词的),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。

在本案例中,商家对未明确列出活动限制条件,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权益行为。


相关条款

同样涉及到双方争议且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解释的条款,在《办法》中还有第十四条: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、品质和价格(计量单位)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,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,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;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,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。

比如说关于菜品的价格,应当清楚明了地告知消费者其计价单位,不得利用含糊不清的表示来误导消费者错误点单。



消保委提醒

1

在设置宣传广告时应当要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
2

消费者选好酒水菜品后,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在正式下单前,应该取得消费者对于所选定的酒水菜品及其价款的确认;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,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。


小二

先生(女士),和您再确认一下:你点了**、-**、**、**、**,其中青蟹的时价是***/斤(只),鲥鱼的单价是***/斤(条)。可以下单了吗?

3

消费者碰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消保委投诉,也可以直接拨打浙江省统一政务举报投诉电话12345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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